CCC证书失效,产品能否继续销售?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0-01-18 09:46
一般来说,CCC证书异常状态有三种,分别是证书被注销、暂停或撤销,三种均为失效状态。在实践中,因CCC证书暂停的情形远多过被注销和撤销,所以暂停期间产品继续出厂销售的案例...
 

一般来说,CCC证书异常状态有三种,分别是证书被注销、暂停或撤销,三种均为失效状态。在实践中,因CCC证书暂停的情形远多过被注销和撤销,所以“暂停期间产品继续出厂销售”的案例更为常见。那么,如果CCC证书失效,产品能否继续销售呢?

 

 

 

案情简析

 

 

 

 

2018年6月,消费者通过东莞A通讯商行的网店购买了2台 “YEPXX”智能手机(制造商:深圳S公司,型号:i7s),收货后消费者查询发现该手机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早在2018年1月已经暂停,于是向监管部门投诉A商行违法销售CCC证书失效的产品。收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展开核查,经查证发现投诉涉及的手机是制造商CCC证书暂停之前生产的。
 

针对“CCC证书失效后,相关产品能否继续销售”这个问题,执法人员没有盲从于一般的理解和投诉人引用的多年前的规定,执法人员深入研究新旧规定,大胆实践,最终认定A商行销售上述手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并澄清了投诉人对原规定的误解。

 

 

 

 

 

 
 
 

传统观点

 
 

一般来说,CCC证书异常状态有三种,分别是证书被注销、暂停或撤销,三种均为失效状态。在实践中,因CCC证书暂停的情形远多过被注销和撤销,所以“暂停期间产品继续出厂销售”的案例更为常见。

 

国家认监委曾在2007年的两份批复(函)中表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证书所有人(企业)不得凭该认证证书继续出厂销售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否则将被认定为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可以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2008年6月24日,认监委又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明确了达到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情形和后续管理要求。

 

 
 

其中关于注销“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定注销前已进入流通领域(已经出厂、进口)的产品仍可继续销售;

 
 

 

关于暂停的规定则稍显复杂,“在暂停期间内企业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强调应对暂停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做安全评价,但没说未发现隐患时,产品能否继续销售;

 
 

 

对于撤销“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的原因去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不再考虑撤销前该产品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形,“一刀切”作出均不得出厂、销售等规定。

 

所以在一般公众(包括部分市监执法人员)印象里,只要CCC证书被注销、暂停或撤销,自证书失效之日起,对应的产品一概不得继续销售。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加强了与认证机构的信息互通,商品必须标注CCC证书编号,点击编号即显示证书状态,这一举措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涉及CCC证书被注销、暂停或撤销后产品仍继续销售的投诉数量直线上升。

 

 
 
 

理解与时俱进

 
 

上述认监委批复(函)和《实施规则》发布均已超过十年,其最高效力只是规范性文件。近十年来,相关规定和理解也发生了变化,2009年修订的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给出了能否继续销售的区分原则,即产品是否“不符合认证要求”,只有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才不得继续出厂、销售等,对应罚则是“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从法律效力上来说,是部门规章更高,所以无须再理会认监委之前的批复(函)和《实施规则》中的规定

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确认产品是否有“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如果生产日期是在证书失效后,即证书无效状态下生产的,显而易见该证书是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只有生产日期是在证书失效前,才会有“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这两种可能。至于具体区分操作就不用执法人员操心而且也无权界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这项工作是认证机构法定职责,所以执法人员只需发函给认证机构,告知产品型号规格、证书编号、生产日期等,请机构核查后作出是否“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结论,再根据结论作相应处理。

 

 
 
 

本案处理

 
 

本案中第一个关键点就是确认被投诉“i7s手机”的生产日期和出厂日期,但是其包装和机身等处均未标注日期,只能从投诉图片看到电池生产日期是2018年1月,而该款手机CCC证书的暂停日期是2018年1月22日,无法直接判断是在暂停后生产的。于是执法人员对A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仍有被投诉同款手机库存,据商行反映跟投诉人购买的2台是同批于2017年8月从深圳S公司购入的,并提供了进货单据。执法人员开机查看了操作系统软件版本,显示目前为“20170608.9059”,并提示有2018年新版可供更新,也佐证手机的生产和出厂日期在2017年8月前。那为何2017年8月前生产的手机的配套电池生产日期是2018年1月?A商行对此解释称因手机库存较久,原电池不耐用,所以在2018年初向深圳S公司单独订购了一批新电池用于替换,对此S公司也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予以确认。

 

弄清楚了生产日期和出厂日期,接下来的第二个关键点是请认证机构核查涉案产品是否属“不符认证要求”之列。执法人员列出了涉案手机的详情,发函咨询原发证机构,机构复函称“没有收到该日期型号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质量信息反馈”,执法人员据此就认定该批手机不属于“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范围,即A商行在厂家CCC证书暂停后继续销售之前产品不构成违法。

 

 

 
 
 

建议

 
 

 

合并前、后的市监行政处罚程序均有“收到投诉后X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协查所需时间难以把握,且尚无明确规定协查耗时可排除在期限外。为避免回复超期,这类案件最好分两次回复。初步核查后即向投诉人首次回复,告知并确认购买的产品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解释相关规定和界定原则,证书失效之后并非一概而论均不得销售,而是要具体区分,只有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销售才构成违法,同时要告知是否立案(因协查无结果暂不立案,或先立案视协查结果再依法处理,两种方式均可)。后续待发证机构给出协查结论,根据结果依法确认被投诉人违法或者不构成违法,最后再次回复投诉人处理情况。

 

作者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