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能源部DOE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于2018年6月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8-12-02 20:38
美国能源部DOE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于2018年6月13日强制执行 美国能源部DOE于2016年6月13日发布了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EERE-2008-BT-STD-0005-0256,同时更新了10 CFR Part 429、430(针对电池充...

美国能源部DOE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于2018年6月13日强制执行

美国能源部DOE于2016年6月13日发布了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EERE-2008-BT-STD-0005-0256,同时更新了10 CFR Part 429、430(针对电池充电系统的测试方法和要求),此法规针对消费类产品的电池充电器,包括电池充电器是与终端产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机和数码相机等产品。

生效/执行日期

       法规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强制执行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也就是说从2018年6月13日之后,大量含可充电电池的产品,必须满足DOE电池充电器的要求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主要要求

       2018年6月13日后生产的电池充电器,必须符合小于或等于法规10 CFR 430.32(z) 中规定的最大单位能耗(UEC)的要求,该要求对7种不同类别的电池充电器分别设定年度能耗。充电器的UEC以电池能量(Ebatt)的函数表示,它反映的是在所有工作模式下所消耗的“无用”能量(即充电过程所消耗的但未传输至电池的能量数)。

产品范围

1、交流(AC)或直流(DC)电源充电器;

2、内部含可充电电池的消费电子产品;

3、比如:手机、数码相机、音/视频产品、手电筒、扫地机器人及电动牙刷等。

      美国能源部DOE将强制执行, 最新可充电池类产品能效法规链接:

      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ERE-2008-BT-STD-0005-0256

常见疑问

1、送样数量和测试周期?

      按§429.11抽样要求需要提供样品两套或两套以上进行测试,测试周期为7-9个工作日(部份产品可能会延长);

2、需不需要注册,有什么要求和周期?

      需要注册,同时需要客户有美国进口商,并且授权给我们公司进行递交数据,周期3-4周(从递交数据起算,不包括测试和授权所花费的时间)

3、与加州CEC BC有什么区别?

      针对的地区不同,结果的判定标准不同:加州CEC要满足充电能耗的能求(CEC-400-2017-002:(W)),而美国DOE要求是产品的单位能耗(EERE-2008-BT-STD-0005-0256)